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一、考试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更新环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中新旧专业对应表的函》,《通知》中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附件3)于2020年更新,请各地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中予以参照执行。
(二)报名时间
我区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3月23日9:00—4月1日24:00;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24年4月1日、2日(工作时间);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24年4月3日24:00;打印准考证时间:2024年5月23日—5月28日。
(三)告知承诺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报名条件核查、日常监管、不实承诺处理等重点环节工作。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相关内容。
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报考人员应提前安排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
(四)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上述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自治区资格审核时限内到报名地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附件1)。
(五)通过网上审核人员考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对于符合免试和无法通过网上审核的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和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证件、报名表、工作证明,在内蒙古自治区资格审核时限内到报名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人工审核。
(六)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人员及时关注各地人事考试机构网站,严格按照当地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七)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八)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为2.5cm×3.5c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9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老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三、考试时间
5月25日
上午: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6日
上午: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四、考试大纲
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为准。
五、考后公示
考后我中心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知
(一)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场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考区设置
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只在呼和浩特设置区直考区。
八、考试收费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1元,主观题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5元。
附件:
1.区直及各盟市考区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2.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3.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区直及各盟市考区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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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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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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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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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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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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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考试院A座一楼业务窗口(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团结巷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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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1-6600198
0471-660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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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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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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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和大厦406房间(稀土高新区阿尔丁大街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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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522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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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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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才服务和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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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民生大厦一楼大厅(中心城新区安达广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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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0-835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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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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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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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75号(北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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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2-38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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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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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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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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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5-88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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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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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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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宝通大厦西侧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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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6-833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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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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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考试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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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1号窗口(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西段劳动社会保障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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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9-823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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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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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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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东大厅二楼(集宁新区致远西街、永安南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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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4-815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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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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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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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楼(康巴什区市一中南门往西500米,鄂尔多斯大街与民和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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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7-858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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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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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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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018室(临河区新华西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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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8-852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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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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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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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楼301室(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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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3-315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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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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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人事考试和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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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710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腾飞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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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3-87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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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免试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两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两个科目。此条所指“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定时间均为“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
二、工作年限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作年限为报考人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范围为:从事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科研、审批、环境管理、技术咨询、环境检测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上述岗位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年限。
附件3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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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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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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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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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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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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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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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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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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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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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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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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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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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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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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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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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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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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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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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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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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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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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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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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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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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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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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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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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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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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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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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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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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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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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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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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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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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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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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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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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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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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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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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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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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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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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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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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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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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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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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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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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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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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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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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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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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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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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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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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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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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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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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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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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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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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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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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及该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