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告    
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招聘简章
为做好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根据《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方案》,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招聘教师321名。其中:定向招聘在兴安盟服务期满(最低服务年限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户籍落到兴安盟(或已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兴安盟)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下简称“项目人员”)131名;定向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蒙授人员”)55名。
  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盟和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并纳入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士兵。
  “蒙授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以蒙古语授课为主,且高考时使用蒙古语文试题答卷,录取为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毕业生。
  具体招聘岗位及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详见招聘计划表(附后)。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兴安盟户籍或参加高考时具有兴安盟户籍。应聘幼儿园教师限本旗县市户籍或参加高考时具有本旗县市户籍。
  2、在兴安盟服务期满(最低服务年限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聘,不受户籍限制。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学历的应聘,不受户籍限制。
  4、大学生退役士兵应聘,须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户籍落到兴安盟或已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兴安盟。
  5、户籍取得时间为报名开始日前。
  (二)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截至报名开始日之前,年龄一般应在18周岁以上(1998年7月23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23日以后出生)。
7、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
  8、应聘人员应具备各岗位所要求的教师资格证,详见招聘计划表。
  9、应聘“项目人员”岗位的人员,须为在兴安盟服务期满(最低服务年限2年)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户籍落到兴安盟(或已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兴安盟)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凡是到报名开始日,服务期满超过3年的,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的,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编制)的,不能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10、应聘蒙授教师岗位的人员,应为“蒙授人员”。
11、在招聘条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大专、本科、研究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编制);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用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回避关系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016年特岗教师招聘进入体检范围人员若参加本次招聘,报名时必须放弃特岗教师招聘资格。
三、报名与资格审核
  (一)报名
  1、报名采取网上填表、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持本人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籍档案、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报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审核。
  2、报名及资格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上午9时始至2016年7月29日下午5时止,逾期不候。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考生要按要求在网上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应聘人员须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并对本人填报信息负责。
  4、应聘人员须使用身份证或护照报名,且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二)资格审核
  1、由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人员按照各岗位报名条件对照应聘人员所填报的《报名登记表》各项内容及所携带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时,对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未通过的,应当面向考生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
  3、笔试报名费为70元。应聘人员在审核通过后,请当场及时缴纳报考费,确认报名。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收取报考费。城乡低保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交报考费。应聘者应出示所在旗县市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四、招聘计划调整
  笔试最低开考比例(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4:1。对达不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岗位,应当进行如下调整。
  1、“项目人员”岗位未达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可以通过相应减少招聘人数使其达到最低开考比例或取消开考。同一招聘单位内减少和取消开考的“项目人员”岗位招聘人数在符合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前提下可横向调整为该岗位的一般岗位招聘人数。
  2、“蒙授人员”岗位未达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可以通过相应减少招聘人数使其达到最低开考比例或取消开考。
  3、一般岗位未达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可以通过相应减少招聘人数使其达到最低开考比例或取消开考。
  4、调整前没有一般岗位,由“项目人员”岗位横向调整为一般岗位的,凡符合上述一般岗位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可进行补报。调整前有一般岗位,由“项目人员”岗位横向调整为一般岗位的不进行补报。
  5、因报考未达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取消开考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改报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岗位,其他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不得再改报其他岗位。
  6、调整后的招聘岗位及人数,在兴安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补报和改报时间在该网站公布。
五、笔试
1、笔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各占三分之一左右,一张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试题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命制。
2、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应聘“蒙授人员”岗位的人员,笔试须选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应聘其他岗位人员,笔试须选用汉文试卷,并用汉语作答。
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笔试时间:2016年8月10日左右。
  笔试地点设在乌兰浩特市。具体时间地址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凭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4、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卷面成绩+民族加分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卷面成绩上加2.5分。
5、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
“蒙授人员”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该类岗位应聘人员有效成绩平均分数降10分;“项目人员”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该类岗位应聘人员有效成绩平均分数降10分;一般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该类岗位应聘人员有效成绩平均分数降10分。
六、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16年8月中旬。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高于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面试),名单在兴安盟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2、面试由盟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面试工作相关规定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采取说课试讲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向应聘人员和考官公布。
  4、面试环节,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须在同一考官组并使用同一套试题。
  5、应聘“蒙授人员”岗位的人员须使用蒙古语说课试讲;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汉语说课试讲。
  6、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七、公布考试总成绩
  1、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X60%+面试成绩X40%。
  2、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八、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与考察范围的人员。同一岗位进入体检与考察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进行加试。进入体检与考察的应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体检与考察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3、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5、考察由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
  6、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7、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8、体检与考察工作结束后,旗县市人社局负责要将考察和体检情况书面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九、公示与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结束后,各用人单位须根据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聘用通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十、递补
  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
十一、其他事项
  1、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作弊行为,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3、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4、本次公开招聘的有关信息在兴安盟人事考试网公布。
5、本简章由兴安盟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6、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
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市人社局510会议室
电话:0482-8299681
科右前旗:科右前旗政府120办公室
电话:0482-8399184
突泉县:突泉县教育局人事股
电话:0482-5199012
扎赉特旗:扎旗教育局三楼人事师资股
0482-6129013、6718046
阿尔山市:1、阿尔山市政府楼109室;2、兴安盟人才交流大厅(兴安盟党政办公大楼东侧副楼一楼)。
0482-7123938
技术咨询电话:0482-8266117

附:

  • 1《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招聘计划表(乌兰浩特)》  
  • 2、《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招聘计划表(科右前旗)》.xls
  • 3、《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招聘计划表(扎赉特旗)》.xls
  • 4、《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招聘计划表(突泉县)》.xls
  • 5、《2016年兴安盟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招聘计划表(阿尔山市)》.xls
  • 兴安盟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关 闭】
    您是第 12345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