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 人发[199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简称"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
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标准,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的要求确定。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
考试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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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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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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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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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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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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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工 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 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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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者。
2.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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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财经4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试题主要测试参考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考生
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应试。
四、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的第3个星期六上午。
五、对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下同),B、C级证书有效期为3
年。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可按照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本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成绩要求(当年有效),并报我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 属地原则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要做好驻本地区的中央部门所
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及考务工作。
七、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有关专家组织受委托负责各语
种考试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及考试命题等工作。
八、考前培训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应试人员遵循自愿原则参加
培训。
九、自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即行停止。各地、各部门在1998年底前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
效。
十、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工 作的认识,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学习外语,提高自身素质。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7日人办发[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
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2002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4月14日举行。
二、考试适用范围、等级划分、语种,仍按照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进行。职称英语等级考试专业的分类,由原来的综合与人文、理工、财经、卫生等4个类别调整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类别,原财经类的内容合并到综合类中。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的技术人员。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驻地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确保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期报名参加考试。有关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由我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五、为更好地帮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外语,熟悉考试方法,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及辅导资料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各地在组织征订工作时,请注意各语种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变化,严禁不法人员借考试之机盗版或强行搭售其他书籍。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及辅导资料的变化和征订事宜,由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二OO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