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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1日 建办设[1997]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
有关部门, 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结构工程师法律责任 ,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芾恚岣吖こ躺杓浦柿坑胨剑U瞎?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 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 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 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 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消注册。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 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八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十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 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结构工程师资 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核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 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 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内 负责解

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8 注结[2002]1号 )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2年度全国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中心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一)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二、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要严格按"200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二)的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报名组织工作至2002年4月中旬结束。考试安排见"200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见附件三)。
  三、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考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试卷预订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格式与2001年度相同)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四、2002年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原有编码同2001年,另外,一、二级专业考试上午的编码分别为"3"和"1",软件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发。
  五、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批准,从今年起,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做如下调整:
  1.自2002年度起,取消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只参加专业下午题考试(免专业上午题考试)的设置,今后(从今年起)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只设置参加全部科目(专业上、下午题)考试。
  2.自2002年度起,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及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均采取完全开放式考试(开卷考试),考场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全国-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仍按原考试要求进行,不做调整。
  六、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请将《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考试注意事项》印发给考生。
  七、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试作答用笔的墨水颜色为黑色或蓝色。基础考试统一发《考试手册》,考后收回。考试用草稿纸随试卷统一配发,考后收回。"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方法"(见附件四)
  八、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考试费:
  1.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2.考务费:-级基础考试每人120元,一级专业考试每人180元,二级专业考试每人180元。
  九、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另行通知。
  十、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分别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值班电话:
  (010)68255273、(010)68255264(Fax)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值班电话:
  (010)64401087
  各地要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函》(人职字[1997]20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考场、考纪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1998]1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
附件一:2002年度全国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02年4月中旬以前
完成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2002年4月下旬
安排考场、发准考证、上报试卷预订单
2002年6月9日
考试(具体时间见附件三)
2002年6月11日
下发有关考题评分标准及软盘
2002年6月下旬
完成一级基础考题评卷工作
2002年6月底
完成一、二级专业考试评分标准拟定工作
2002年7月下旬
完成一级专业考试评卷工作并培训各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评分骨干
2002年8月中旬
将考试成绩软盘合成并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2002年9月
公布2002年考试成绩
附件二:
200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1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1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0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1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2001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0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2000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0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务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I类人员
II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1998年
8年
1991年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5年
1997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1996年
9年
1988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1997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1996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1995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94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2002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
 
普通大专毕业
3
1999年
成人大专毕业
4
1998年
普通中专毕业
6
1996年
成人中专毕业
7
1995年
相近专业
建筑建设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
 
普通大专毕业
6
1996年
成人大专毕业
7
1995年
普通中专毕业
9
1993年
成人中专毕业
10
1992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
 
附件三 :
200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
日期
级别
考试时间
科目
6月9日
一级
8:00--12:00
专业考试(上)基础考试(上)
14:00--18:00
专业考试(下)基础考试(下)
二级
8:00--12:00
专业考试(上)
14:00-18:00
专业考试(下)
附件四: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专业考试与评分方法
为了做好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同时配有手工答题纸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手工答题纸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计算题都应在手工答题纸上写明相应的题号,并在题号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同时将正确答案添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答题纸上的计算过程及公式务必书写清楚,字迹勿潦草。
  计算机计分答题卡分A、B两种,同一套试卷,横、竖两种排序方式的答题卡,考试时采用蛇形发卡方式,同一个考场相邻考生使用不同的答题卡。
  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填写答题纸和答题卡,以及计算题不按要求在答题纸上写明主要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考生将不予评分。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考生面将答题卡与答题纸-起收回,以备评分使用。
  二、评分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采用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首先由考场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通过计算分别对考生的上、下午答题卡读分,并将上、下午成绩合成,预选出读卡成绩及格的考生,然后将答题纸和成绩合成软盘送达全国统一阅卷点,由专家对考生答题纸上计算题的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复核。对无计算过程或不符合要求,以及违纪试卷,读卡成绩无效:对读卡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进行专家人工复核。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评分由地方参照一级作法组织评阅试卷。
  人事部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大纲中规定的题型、题量、标准答案和分值准备好与A、B两种答题卡相符的软件,以备评分时使用。
  三、专家人工复核
  为有效防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抄袭答案现象,评分专家将依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制定的复核标准及试题标准答案对考生答题纸上计算题的主要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进行认真复核,对不满足试卷复核要求,计算题无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以及违纪试卷,其读卡成绩无效。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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