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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审计署 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2月25日 审人发[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和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现已评聘审计专业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在审计岗位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第七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审计署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确定。
  第九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审计师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按第八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审计署、 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审计系统的专家和有关院校的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用书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均为: 1.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
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 2.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行业审计。
  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采用相同的考试大纲和辅导材料。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共同考试内容与审计师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计划安排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
  四、审计岗位的界定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的"审计岗位",系指从事下列工作的岗位: 1.直接审计; 2.审计业务领导; 3.审计业务的综合、计划和统计; 4.审计、财经法规的制定、研究,审计事项的复核等; 5.审计管理; 6.审计政策调研与审计信息。
  五、审计、财经工作年限的计算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 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的年底。
  六、考场设置原则
  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确需在县设置时,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审计厅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七、考试培训和考试用书的管理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各级审计教育培训部门,可结合审计岗位培训,对应考人员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考试辅导或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资格考试为由而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应考人员参加各类辅导或培训班,增加应考人员负担。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大纲、辅导材料和复习资料,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专人编写(或指定),并出版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考试办公室的名义出版发行各种教材、大纲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
  严格考试工作纪律,试卷在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监考、评卷和发证的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者也要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0 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1992年7月4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制订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同时废止。

审 计 署

文 件

人 事 部

审人发[2003]4号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审计署、人事部。

附件:1.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2.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一)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作满2年

(二)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

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王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入中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申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

 
  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企业财务管理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的,须经省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

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应考人员参加各类辅导或培训班。 
  七、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审计署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

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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