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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序号

名  称

设置依据

实施承办部门或机构

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项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

发展改革委

2

价格鉴证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项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发展改革委

3

价格评估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项

发展改革委

4

教师资格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部

5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8项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

民政部(中国康复器具协会)

6

法律职业资格

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

司法部

7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

财政部

8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环境保护部

10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1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水电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港口与航道

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道路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冶金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环保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2

注册城市规划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8项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3

房地产估价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4

注册验船师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15

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

16

乡村医生资格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卫生部

17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

卫生部

18

拍卖师

拍卖法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30号))

商务部、国资委(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19

棉花质量检验师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质检总局

20

注册计量师

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质检总局

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含无损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检总局

2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1项

质检总局

2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质检总局

24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

统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

统计局

25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条例

知识产权局

26

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游局

27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5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地震局

28

精算专业人员

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

2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0项

中国保监会

30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5项

中国保监会

31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5项

中国保监会

32

注册测绘师

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测绘局

33

执业药师

药品管理法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34

家畜繁殖员

就业促进法、畜牧法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5

农机修理工

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6

焊工

就业促进法、消防法

地方技能鉴定机构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序号

名 称

设置依据

实施承办部门或机构

1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

发展改革委(中国投资协会)

2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3

普通话水平测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电总局

4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6

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民政部

7

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8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

9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管)

10

矿业权评估师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O00]82号)

国土资源部

11

土地登记代理人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国土资源部

1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环境保护部

13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4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交通运输部

15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1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商务部

17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卫生部

18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审计署

19

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中国企业联合会

20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国资委、司法部

21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4号)

税务总局

22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质检总局

2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统计局

24

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法》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

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25

期货从业人员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

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26

翻译专业资格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外文局

27

地质勘查(技能)人员

钻探工、物探工、水文地质工、样品制备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8

测绘(技能)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制图员、地籍测绘员、房产测量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9

矿物开采人员

露天采矿挖掘机司机、钻孔机司机、井筒冻结工、矿井开掘工、井下采矿工、支护工、矿山提升机操作工、矿井机车运输工、矿井通风工、矿山安全监测工、矿山检查验收工,矿灯、自救器管理工,矿山救护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0

矿物处理人员

筛选破碎工、重力选矿工、浮选工、磁选工、选矿脱水工、尾矿处理工、磨矿工、水煤浆制备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1

钻井人员

井架安装工、钻井工、固井工、平台水手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2

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

油、气井测试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天然气净化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3

盐业生产人员

海盐制盐工、湖盐采掘工、湖盐脱水工,驳筑、集拆坨盐工,井矿盐采卤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真空制盐工、冷冻提硝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4

炼铁人员

烧结球团原料工、烧结工、球团焙烧工、烧结成品工、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5

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平炉炼钢工、电炉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炼钢准备工、整脱模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6

铁合金冶炼人员

铁合金原料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铁合金焙烧工、铁合金湿法冶炼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7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备料工、焙烧工、火法冶炼工、湿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烟气制酸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8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镁冶炼工、硅冶炼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9

稀贵金属冶炼人员

钨钼冶炼工、钽铌冶炼工、钛冶炼工、稀土冶炼工、贵金属冶炼工、锂冶炼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0

半导体材料制备人员

半导体原料制备工、多晶制取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1

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酸洗工、金属材涂层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精整工、金属材丝拉拔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钢丝绳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2

铸铁管人员

铸管备品工、铸管工、铸管精整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3

碳素制品生产人员

碳素煅烧工、碳素成型工、碳素焙烧工、碳素浸渍工、碳素石墨化工、碳素石墨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4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5

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冶炼风机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6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原料准备工、压缩机工、气体净化工、过滤工、油加热工、制冷工、蒸发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吸附工、干燥工、结晶工、防腐蚀工、化工工艺试验工、化工总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7

石油炼制生产人员

燃料油生产工,润滑油、脂生产工,石油产品精制工、油制气工、加油站操作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8

煤化工生产人员

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燃气储运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9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硝酸铵生产工、碳酸氢铵生产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钙生产工、复合磷肥生产工、钙镁磷肥生产工、氯化钾生产工、微量元素混肥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0

无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工业气体液化工、炭黑制造工、二硫化碳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1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脂肪烃生产工、环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2

合成树脂生产人员

聚乙烯生产工、聚丙烯生产工、聚苯乙烯生产工、聚丁二烯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环氧树脂生产工、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3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顺丁橡胶生产工、丁苯橡胶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4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化纤聚合工、湿纺原液制造工、纺丝工、化纤后处理工、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5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有机合成工、农药生物测试试验工、染料分析工、染料应用试验工、染料生产工、研磨分散工、催化剂制造工、催化剂试验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溶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6

信息记录材料生产人员

片基制造工、感光材料制造工、感光材料试验工,废片、白银回收工,磁粉制造工、磁记录材料制造工、磁记录材料试验工、感光鼓涂敷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7

火药制造人员

单基火药制造工、双基火药制造工、多基火药制造工、黑火药制造工、混合火药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8

炸药制造人员

单质炸药制造工、混合炸药制造工、起爆药制造工、含水炸药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9

林产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松香工、松节油制品工、活性炭生产工、栲胶生产工、紫胶生产工、栓皮制品工、木材水解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0

日用化学品生产人员

香料制造工、香精配制工、化妆品配制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1

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齿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2

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3

特种加工设备操作人员

电切削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4

冷作钣金加工人员

冷作钣金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5

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

镀层工、涂装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6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电焊条、焊丝制造工,汽车模型工、汽车饰件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7

基础件、部件装配人员

基础件装配工、部件装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8

机械设备装配人员

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锅炉设备装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9

动力设备装配人员

内燃机装配工、电机装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0

电气元件及设备装配人员

铁心叠装工、绝缘制品件装配工、绕组制造工,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线电缆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1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光电仪器仪表装调工、计时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2

运输车辆装配人员

汽车(拖拉机)装配工、铁路机车机械制修工、铁路车辆机械制修工、铁路机车电气装修工、铁路车辆电气装修工、铁路机车车辆制动修造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装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3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人员

假肢师(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师(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4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空调器装配工、电冰箱(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缝纫机装配工、衡器装配调试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5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建筑五金制品制作工、铝制品制作工、日用五金制品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6

装甲车辆装试人员

装甲车辆装配工、装甲车辆装配检验工、装甲车辆驾驶试验工、装甲车辆发动机装试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7

枪炮制造人员

火炮装试工、火炮装试检验工、火炮随动系统装试工、火炮随动系统装试检验工、火炮膛线制作工、枪支装配工、枪支校直工、枪管膛线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8

弹制造人员

炮弹装配工、枪弹装配工、火工装药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9

引信加工制造人员

引信装试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0

火工品制造人员

雷管制造工、索状爆破器材制造工、火工品装配工、爆破器材试验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1

防化器材制造人员

滤毒材料制造工、防毒器材装配工、防毒器材试验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2

船舶制造人员

船体制造工、船舶轮机装配工、船舶电气装配工、船舶附件制造工、船舶木塑帆缆工、船模制造试验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3

靶场试验人员

靶场试射工、靶场测试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4

机械设备维修人员

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船舶修理工、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汽车玻璃维修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5

仪器仪表修理人员

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与装置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6

电力设备安装人员

水轮机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安装工、汽轮机设备安装工、发电机设备安装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试验工、发电厂电气设备安装工、电力电缆安装工、高压线路架设工、电力工程内线安装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7

发电运行值班人员

水轮发电机值班员、燃料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锅炉辅机值班员、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热力网值班员、电气值班员、集控值班员、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脱硫值班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8

输电、配电、变电设备值班人员

送电、配电线路工,变电站值班员、调相机值班员、换流站值班员、电力调度员、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运行方式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9

电力设备检修人员

锅炉本体设备检修工、锅炉附属设备检修工、汽轮机本体设备检修工、汽轮机附属设备检修工、发电厂电机检修工、水轮机检修工、水电站水力机械试验工、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电气试验员、继电保护员、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脱硫设备检修工、电厂热力试验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0

供用电人员

电力负荷控制员、抄表核算收费员、装表接电工、电能计量装置检修工、农网配电营业工、用电客户受理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1

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

变电设备安装工、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常用电机检修工、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维修电工、城轨接触网检修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2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电极丝制造工、真空电子器件金属零件制造工、真空电子器件装配工、真空电子器件装调工、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单晶片加工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装调工,电子用水制备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3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容器制造工、压电石英晶片加工工、石英晶体元器件制造工、电声器件制造工、水声换能器制造工、接插件制造工、磁头制造工、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激光头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4

电池制造人员

铅酸蓄电池制造工,镉镍、金属氧化物镍、铁镍蓄电池制造工,原电池制造工、热电池制造工、锂离子蓄电池制造工、锌银电池制造工、温差电致冷组件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5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雷达装配工、雷达调试工、电子计算机(微机)装配调试员、有线通信传输设备调试工、电源调试工、激光机装调工、铁路信号组调工、铁路电控组调工、网络设备调试员、集成电路测试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6

电子产品维修人员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7

橡胶制品生产人员

橡胶制品配料工、橡胶炼胶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成型工、橡胶硫化工、废胶再生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8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绢纺精炼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9

纺纱人员

细纱工、筒并摇工、缫丝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0

织造人员

整经工、浆纱工、穿经工、织布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1

印染人员

坯布检查处理工、印染烧毛工、煮炼漂工、印染洗涤工、印染烘干工、印染丝光工、印染定型工、纺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雕刻制版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成品定等装潢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2

裁剪缝纫人员

服装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3

鞋帽制作人员

制鞋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4

皮革、毛皮加工人员

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5

粮油生产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6

制糖和糖制品加工人员

食糖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7

乳品、冷食品及罐头、饮料制作人员

乳品预处理工、乳品加工工、饮料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8

酿酒人员

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酒精酿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9

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制作人员

酶制剂制造工、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作工、味精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0

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1

屠宰加工人员

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2

肉、蛋食品加工人员

肉制品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3

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饲料粉碎制粒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4

原烟复烤人员

打叶复烤工、烟叶回潮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5

卷烟生产人员

烟叶制丝工、膨胀烟丝工、烟草薄片工、卷烟卷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6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烟用二醋片制造工、烟用丝束制造工、滤棒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7

木材加工人员

制材工、木材干燥工、木材防腐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8

人造板生产人员

胶合板工、纤维板工、刨花板工、人造板制胶工、装饰层压板工、人造板饰面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9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0

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生产制造工、水泥制品工、石灰焙烧工、水泥生产巡检工、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1

墙体屋面材料生产人员

纸面石膏板生产工、石膏粉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2

建筑保温及吸音材料生产人员

吸音材料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3

非金属矿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云母制品加工工、高岭土制品工、金刚石制品工、人工合成晶体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4

玻璃熔制人员

玻璃配料工、玻璃熔化工、玻璃制板及玻璃成型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5

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人员

玻璃钢制品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6

陶瓷制品生产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陶瓷模型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7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

(搪瓷)瓷釉制作工、搪瓷坯体制作工、搪瓷涂搪烧成工、搪瓷花版饰花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8

影视制品制作人员

影视动画制作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9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人员

唱片检听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0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照明设备操作员、影视设备机械员、广播电视天线工、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音响调音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1

电影放映人员

电影放映员、拷贝检片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2

印前处理人员

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印前制作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3

印刷操作人员

平版印刷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4

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

宝石琢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5

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

漆器制胎工、彩绘雕填制作工、漆器镶嵌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6

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7

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

工艺品雕刻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8

美术品制作人员

装饰美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9

文教用品制作人员

墨水制造工、自来水笔制作工、圆珠笔制作工、铅笔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0

乐器制作人员

钢琴及键盘乐器制作工、提琴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民族拉弦、弹拨乐器制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1

土石方施工人员

凿岩工、爆破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2

砌筑人员

砌筑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3

混凝土配制及制品加工人员

混凝土工、混凝土制品模具工、混凝土搅拌机械操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4

钢筋加工人员

钢筋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5

施工架子搭设人员

架子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6

工程防水人员

防水工、防渗墙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7

装饰装修人员

装饰装修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8

筑路、养护、维修人员

筑路机械操作工、中小型施工机械操作工,筑路、养护工,线桥专用机械操作工、铁路线路工、桥隧工、铁路舟桥工、道岔制修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49

工程设备安装人员

机械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0

公(道)路、铁路、地铁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汽车驾驶员、车站行车作业员、车站运转作业计划员、驼峰设备操作员、车站调车作业员、列车运转乘务员、机车乘务员、机车调度员、发电车乘务员、机车整备员、救援机械操作员、列车轴温检测员、铁路信号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1

民用航空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航空油料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2

水上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船舶甲板设备操作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无线电航标操作工、潜水员、视觉航标工、港口维护工、航道航务施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3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输送机操作工、闸门运行工、索道运输机械操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4

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

海洋调查与监测工、海洋浮标工、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5

废物处理人员

废水处理工、废气处理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6

检验(技能)人员

化学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无损检测员、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食品检验工、饲料检验工、畜禽产品检验员、纺织纤维检验工、印染工艺检验工、木材及家具检验工、包装材料检验工、燃料检验工、感光材料检验工、机械产品检验工、机动车检验工、电器产品检验工、电工器材检验工、照明电器检验工、通讯设备检验员、音视频设备检验员、计算机检验员、电子元器件检验员、棉花检验员(购销)、评茶员、印制电路检验工、水产品质量检验员、合成材料测试员、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玻璃分析检验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7

航天器检验测试人员

航天器无损检测试验工、航天器材料性能测试试验工、试车台测量工,试车台液、气系统操作工,试车台控制工、液体推进剂性能试验工、固体推进剂性能试验工、试车台测力计量检定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8

计量(技能)人员

长度计量工、热工计量工、衡器计量工、硬度测力计量工、容量计量工、电器计量工、化学计量工、声学计量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9

包装人员

包装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0

机泵操作人员

泵站运行工、矿井泵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1

装卸人员

公路货运装卸工、港口装卸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2

大田作物生产人员

农艺工、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作物种子加工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3

园艺作物生产人员

蔬菜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菌类园艺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4

热带作物生产人员

天然橡胶生产工、剑麻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5

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

棉花加工工、茶叶加工工、蔬菜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6

营造林人员

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抚育采伐工、营林试验工、营造林工程监理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7

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护林员、森林防火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8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人员

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9

木材采运人员

木材采伐工、集材作业工、木材水运工、装卸归楞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0

家畜饲养人员

家畜饲养工、牛肉分级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1

家禽饲养人员

家禽饲养工、家禽繁殖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2

蜜蜂饲养人员

蜜蜂饲养工、蜂产品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3

实验动物饲养人员

实验动物饲养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4

动物疫病防治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工、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5

草业生产人员

草原监护员、牧草工、草坪建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6

水产养殖人员

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7

水产捕捞及有关人员

渔业生产船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8

水产品加工人员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9

河道、水库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混凝土维修工、土石维修工、水工检测工、建(构)筑物防治工、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0

农田灌排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人员

灌排工程工、渠道维护工、灌区供水工、灌溉试验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1

水土保持作业人员

水土保持防治工、水土保持测试工、水土保持勘测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2

水文勘测作业人员

水文勘测工、水文勘测船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3

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人员

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4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人员

沼气生产工、农村节能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太阳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5

营业人员

营业员、收银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6

推销、展销人员

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7

采购人员

收购员、中药购销员、粮油购销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8

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

鉴定估价师(旧货)、粮油竞价交易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9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废旧物资加工工、轮胎翻修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0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员、粮油质量检验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1

购销人员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2

保管人员

盐斤收放保管工、冷藏工、粮油保管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3

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厨政管理师、营养配餐员、调酒师、茶艺师、咖啡师、餐厅服务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4

饭店服务人员

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5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展览讲解员、插花员、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6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保健刮痧师、芳香保健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7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汽车货运站务员、汽车运输调度员、公路收费及监控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8

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

旅客列车乘务员、车站客运服务员、行包运输服务员、车站货运作业组织员、车站货运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9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航空运输飞行服务员、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0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船舶业务员、港口客运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1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药房辅助员、有害生物防制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2

供水、供热及生活燃料供应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锅炉操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3

美容美发人员

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形象设计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4

摄影服务人员

冲印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5

验光配镜人员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6

洗染织补人员

洗衣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7

浴池服务人员

修脚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8

印章刻字人员

刻制印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9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钢琴调律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0

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办公设备维修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1

社会服务及生活服务人员

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呼叫服务员、锁具修理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宠物健康护理员、紧急救助员、礼仪主持人、宠物驯导师、灾害信息员、助听器验配师、手语翻译员、保洁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2

殡葬服务人员

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3

行政事务人员

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速录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4

治安保卫人员

保安员、违禁品检查员、建(构)物消防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5

邮政业务人员

邮政营业员、邮件处理员、投递员、邮政储汇员、报刊发行员、集邮业务员、邮政业务档案员、邮政机务员、快递业务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6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报务员、电信业务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7

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

电信机务员、线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通信电力机务员、市话测量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8

化工工艺(技能)人员

调香师、化妆品配方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19

电气工程(技能)人员

霓虹灯制作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0

广播电影电视(技能)人员

数字视频合成师、录音师、艺术化妆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1

林业生产人员

花艺环境设计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2

纺织工程(技能)人员

纺织面料设计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3

食品加工人员

糖果工艺师、酿酒师、豆制品工艺师、品酒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4

环境保护(技能)人员

室内环境治理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5

土壤肥料生产人员

肥料配方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6

教学(技能)人员

珠心算教练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7

乐器演奏人员

计算机乐谱制作师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8

工艺美术(技能)人员

室内装饰设计员、陈列展览设计员、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动画绘制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9

编辑(技能)人员

网络编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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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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