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政策文件    
关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6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部门,各大事业单位人事处: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或批准,从社会上公开考录(或招聘)了一批新的工作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统一要求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开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与考录(或招聘)到新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连续计算为工龄。
    二、公开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系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的,其工龄按以下办法计算:
在本《通知》下发前的自行聘用人员工龄计算,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内劳人险字〔1993〕10号)中有关规定办理,即:凡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含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农民技术员以及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等临时工性质的人员)被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类高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临时工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的时间均可与被录用为正式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校学习的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不受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条件的限制。
在本《通知》下发后的自行聘用人员工龄计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即按正式录用或聘用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开考录或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系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下同)职工的,其在上述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正式录用或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其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以及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不一致的,一律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为准。
    四、公开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系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派遣的“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社区民生工作者”以及“人才储备计划”人员的,其在规定服务期内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可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上述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曾中断过工作时间的,其中断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工作时间,在本人档案中按照写实的办法如实进行记载,即在填写个人履历表时可填写第一次参加工作时间,其中断工作的时间在个人履历表中另加注明。实际工龄计算,因相应扣除中断工作的时间。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按本《通知》确定或更改工龄后,有关工作福利待遇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之日下月起兑现,以前的不再处理。
    七、以往自治区下发的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 闭】
您是第 12345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