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13〕7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质量,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工程专业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工程(不含水产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采取评审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四条 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近10年内,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行为者;
3、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经历之一:
(一)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四)具有多年主持技术工作、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一)、第(二)条是必备条件: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以上。
(二)主持过1项或作为骨干承担过2项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主持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骨干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企业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及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五)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六)主持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七)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八)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和省科技、计划、经济、建设部门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4项,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九)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一)在突发事件救助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质量,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经济专业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经济(含国际商务、会计、审计和统计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四条 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近10年内,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行为者;
3、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第八条 免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考试,直接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男1957年12月31日前、女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
(二)符合当年自治区职称改革文件中规定的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要求的人员。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区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部)级、市(厅、地)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省(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4、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
5、2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地)级以上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
2、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地)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省级以上调研课题3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7、企业拥有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产品,或者企业拥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1条作为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8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在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篇发表论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厅)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6、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省(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政府部门评定),或拥有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为骨干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市(厅、地)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的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或相近专业的专业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