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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人发[2009]6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仅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证书管理的严肃性,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根据原人事部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做如下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办理程序。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由各盟市人事局和区直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和各盟市人事局统一办理,概不接待其他单位、个人办理证书。
				 
					   二、严格办理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必须严格遵守时间。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般应在在评审结束、核准文件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至少半年办理一次,以尽快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
				 
					   三、严格补证程序。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按照以下程序补办:1、在报纸上刊登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报纸要求是具有全国统一期刊号的所在地报纸;刊登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号、姓名、专业、级别和取得时间);2、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证书审核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3、从个人档案中提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4、准备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5、向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一并提交: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证书审核表》一式两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以备审核;6、经审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证书审核表》打印证书,并加盖自治区人事厅钢印,发放证书。7、按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每半年集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申报补办一次,原则上每年的6月和12月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四、严格换证程序。中央单位、外省市或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按照以下程序换发: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到我区工作后,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2、由各盟市人事局、自治区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3、统一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认定手续并办理资格证书。办理认定换证手续时应持有以下材料:1、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2、毕业证原件;3、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4、本人档案;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证书审核表》一式两份;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证书审核表》。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审核表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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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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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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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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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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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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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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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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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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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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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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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
								 
									位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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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人事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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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年     月     日
								 |  
							| 
									人事厅审  核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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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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